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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江苏省内一台资企业,我去年四月份非因工受伤住院手术休病假到今年四月份,我在本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处通过鉴定,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鉴定资料上看到是六级),现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却拒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我将劳动局提供的相关法规条款书面资料盖上了劳动局的章拿到单位他们也不与承认,单位要我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我现在想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此事,请问:我如果不在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那就拿不到仲裁依据,如果签了字那是不是就默认了单位拒付的事实了呢,很急,请大家帮帮忙,我现在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6-06-04 23:31: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公司给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参照《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问题的答复》的函(苏劳社法函[2002]32号) 及《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02]43号).

    又,我是非因工受伤,也有伤残就业补助金么?

    还有,我已经在此单位连续工作了十一年了,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单位却扣除了我一半,这是否也不合法?
  • 同意顾律师的看法,你应该得到的不只是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 公司给你的7900元经济补偿金是什么性质的?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根据你的年龄状况,单位可能还应当支付给你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拿了终止合同证明申请仲裁。
  • 你应该按照自己的工龄,享受医疗期待遇, 相当于六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用人单位应该延长医疗期,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 可以申诉到仲裁委员会。
  • 你有那么长的工龄,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 用人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果协商不成, 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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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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