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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不读了,女生14虚岁可以做什么工作

婚姻家庭
2017-09-02 17:20:4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等强烈震动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此外,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另外五方面的劳动。
  •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种: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
  •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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