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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2014年9月15日(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款日期2014年9月15日)向法院交付了迟延履行债款20000元,交款票据上有两个财务公章和2017.7.3签名,执行法官在2017年7月10日通知债权人7月11日领取了债款20000元,执行法官说被告交款后没有把单子交给他(执行法官本人)财务就没法入账这次才查找到原因,还说需要把这期间己经计算好的利息扣除掉,原告问执行官被告也不是初次交款以前怎么没事、而且你也对我讲过被告交款后多次和你讲他己经交款了、你就对被告说没交你有以往的账目可查,总之我对这期间不能计算利息很不接受一错不在我,二就按2014年8月1日之后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749天=2621.5元。请问律师:1、如果不给计算利息此问题应如何解决?是起诉法院还是其他方法?

债权债务
2017-09-01 11:59: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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