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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我弟弟因为他朋友的山土被修路占有了,我弟弟陪同他朋友去施工地点找对方评理,要求理赔(就两人),其中他朋友带了一根铁棍,我弟弟也被叫去看了,但没有携带任何东西,只是站在旁边,双方也没有打架,也没敲诈。后来派出所也派人来协调了一下,啥事也没有。今年8月中旬,突然县刑侦大队要找我弟弟,当时我弟弟当时在外面办事,回家后听说白天县刑侦大队找过他,晚上他一人去了派出所询问情况,刑侦大队以2015年的事为由当做打黑对象,现在将他拘留了,听说要判刑。说他2015年曾经滋衅闹事。我现在也很不明白,2105年时如果当时有事情早就应该处理的,为什么到现在会出现上述情况。很想听下专家们的建议,如何是好?

刑事案件
2017-08-31 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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