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是今年8月份办理的离婚,可是办理离婚没有多久,就有银行和贷款公司打我的电话,说他贷的款,而且全部都是发生在今年4月份,但是实际上我们从2月份就没有在一起生活了,对于贷款我也毫不知情,也没有我的签字,担保,我更没有参与,请我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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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应该偿还
追问:对此事,我毫不知情,况且从今年2月份到8月份,我们一直都是属于分居,他在此期间贷款,全部紧急联系电话,写的都是我的,我想请问律师,如果他写国家主席为紧急联系人,那不是别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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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