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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去一间民间借贷公司贷款 借了2w 抵押了我的购房合同 请问这个合约是合法的吗?感觉被坑了

债权债务
2018-07-03 08:20: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个合约是合法的
  •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一)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作为出借方的,国家对此限制较少,除非属于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企业作为借款人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为无效。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限制主要体现在:  1、企业作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3、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总之,在民间借贷中设立房产抵押登记,可以稳妥、便捷、高效地保障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债权的全部实现,在打消出借人放款投资顾虑的同时,又满足借款人借款的紧迫性要求,不失为一种适用于现阶段民间借贷的有效担保方式。  申请民间借贷涉及的房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构交验以下材料:  ⑴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⑶借款、抵押合同;  ⑷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以共有房屋设立抵押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还应提交债务人身份证明;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一)申请人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二)抵押人是登记簿或房产档案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或房产档案的记载一致;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自然人申请民间借贷涉及的房产抵押登记,应由自然人(含共有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履行其他合法债务而设定的房产抵押登记参照民间借贷涉及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理。  当事人在办理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登记时,最好是委托较为正规、专业的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公司办理民间借贷的相关业务,这样可省许多事。同时,一定要准备好完整的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证件,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一定要保证办理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登记的所有相关人员能够全部到场亲自办理,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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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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