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现对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样向国务院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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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直接向国务院递交申请裁决的申请。
追问:如何把申请递交给国务院?不太清楚国务院的联系方式
解答:你好,可以邮寄到官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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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我们帮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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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