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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的公房动迁,但是我没有居住过(因为房子被户主租出去十几年),那我符合同住人要求吗

征地拆迁
2017-08-21 13:03:38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
      1、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 被拆迁房里有户口的也应获得安置补偿。
  • 你好!主要看在动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未享受动迁利益)。
  • 这种情况下很难被认定是同住人。
  • 严格说,你不符合
  • 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认 一般要求实际居住 但是应考虑其他情况
  • 户籍在册必须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作为同住人。
  • 如果户口在里面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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