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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莱西人张某在1999年以给家人工程干为借口,先后三次向家人借款17万元,并签订工程合同,当时张某说他本人是副总,对他本人其它情况一无所知,他借到钱后人就消失至今,无从查找,在2015年12月份找到莱西人张某,他本人承认他从家人手里借了这17万钱,并重新写了借款条,可他在签名时写的是经办人和他本人名字,打电话多次催要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辞不给这钱,请问您这十几年了我现在能到公安报案告他合同诈骗罪吗?他在借款条上写了经办人有法律效力吗,我可以同时起诉他吗?请律师给予指点,多谢。

刑事案件
2017-08-16 16:26: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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