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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某某集团董事长,下设海城市建设机械厂和某某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人于2001年4月入某某建设机械厂(工作地点在南台)未签定劳动合同,于2006年转入某某建设机械集团(工作地点在南台),在2015年5月签空白劳动合同2份,空白劳动协议2份,2016年12月签订空白劳动合同2份(有照片为证),合同签完后并未交予本人,多次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索要未果,并于2006年1月交社会保险至2017年6月。现某某建设机械厂于2017年2月7日在海城市工商局变更为某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徐某某(实际拥有人为齐兴武)。某某建设机械集团于2017年7月15日被某某集团收购(口头告知,未见书面材料),公司未经本人协商同意,口头通知去现某某上班(工作地点在鞍山灵山),并无适合本人之工作岗位,每天路途四个小时,原南台工作地禁止本人入內。在南台工作期间,公司工作忙时强行命令加班(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正常下午五点以后),工作不忙时随意放假(时间长者数月)。请问一下这单位这种行为违法吗,可以申请赔偿金吗。

行政纠纷
2017-08-15 19: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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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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