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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婚前贷款买房,希望我用积蓄帮他还一部分贷款,且婚后共同还贷款,将房子公证为共同财产。如果去公证处公证房子为二人共有后,但是贷款房子不能填名,他仍然是唯一的产权人,他可不可以独自去做第二次公证,影响我的权益?

刑事行政
2017-08-22 13:10: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如再公证,你也应该到场的。
  • 如再公证,你也应该到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