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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4月进入现公司工作,2010年6月与公司签定一份公司订制的劳动合同(与劳动部门正式合同有较大区别,只有区区一页),为期1年,2011年6月期满后未及时续签,2012年元月再签一份同样由公司制定的一年期合同,2012年12月期满后,至今未再续签。目前公司要搬迁,由深圳布吉搬往深圳坪地,本人不愿前往,请问,1,前两份合同是否有效?我可否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要求补偿?2,如果合同有效,我可否以公司搬迁为由要求经济补偿?3,公司在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共5年间未给本人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7月至今有购买,本人能否以社保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补偿?4,公司上班时间施行一周6天8小时制,加班时间工资1:1给付,无有薪年假,这些是否违反劳动法并可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7-08-15 1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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