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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向广东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签了后贷方说要交三千保证金,我怕是诈骗的,没去履行借款,遂借款未下,我可以取消合同吗?要负法律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7-08-14 12:52: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双方在借贷合同签字或者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   依《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分以下两种:
      1、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 还未贷款,合同成立还未生效,可以取消合同,但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你好,如果你没有收到借款,合同就没有生效,无需承担责任,其次贷款收取保证金,基本都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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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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