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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公司承包东达公司的9号楼建设,建设初期与新浦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新浦公司承建9号楼项目,工程款结算按实际竣工面积由东达公司与新浦公司直接结算,9号楼施工期间东达公司重新提供9号楼平面图,导致工程增项,经对账双方认可该工程造价430.82458万元,同期新浦公司与东达公司又签订4号楼的承建,4号楼如期竣工,结算造价为145.01888万元,已付25万元,尚欠120.01888万元,新浦公司将东达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主体地位及被告诉讼地位怎样?房建公司居于何种地位?

婚姻家庭
2017-08-16 15: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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