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写道: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xxx,被告xxx。判决如下:某某某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付给某某某供暖费2500元。驳回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区人民法院
盖章
请各位律师给予解答如下疑问:这个判决书是否适用民法第154条第7款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范围?这个判决书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实际权力(上诉权)?这个判决书中的错误应当适用于补正还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