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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村里土地耕地2002年交还集体,当时并写了土地退还集体的字据(被告二留存,现原告拒不承认写过该字据),2002年被告一在原告耕地上盖起了牛场,于2012年将该牛场出售给被告二,现原告说该地当时只是借给原告一15年用于建牛场,现要求偿还。我方是被告二,请问我方有什么责任,该如何应对原告的控告,目前被告一对于原告的控告完全置之不理

征地拆迁
2017-08-13 2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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