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有关职工产假问题想咨询下?根据2016年2月19日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但“2017年2月的《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指南》”中关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仍为98天。 如果我公司按照158天给员工放产假,员工只能拿到98天的生育津贴,是否公司还要支付剩余产假天数的工资?

民事相关
2017-08-10 18:36: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