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租房合同二年已交一年租金,因甲方有原因想收回原租房并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实际已租用9个月,提前终止合同原合约没有赔偿约定,乙方要求赔偿退回一年租金,请问是否合理?如何赔偿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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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收回房屋:
(一)正常的情况收回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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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房主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即使是租赁期满,或租赁期内房主依法 具有收回住房的理由,也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收回住房。收回住房应事先通知承租 人,并给予必要的觅屋迁让时间。
承租人在得到通知后,须积极寻找房源,及时搬迁。 双方当事人若不能就收回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出租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 依诉讼程序解决,即使需要强制搬迁,也须由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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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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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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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