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爱人注册了一家政公司,7月初,一雇主主动找我爱人给介绍一个月嫂,当时谈好介绍费按月嫂工资10%计算,为500元。7月14号,月嫂从株洲直接赶到雇主家工作,当时我爱人在上海,到22号,我爱人回家到雇主家询问月嫂情况,雇主说不满意,于是我爱人又替雇主换人,但雇主又说不用了,就用这个月嫂。我爱人就要求和雇主、月嫂签订三方合同,同时按合同要求把月嫂一个月的工资预押到我爱人的公司,便于对月嫂进行管理,但是雇主说不用签合同了,也不要我爱人管这事了,还当着月嫂的面,要月嫂不要付给我爱人200元介绍费,于是我爱人就没有参与这事了。但是昨天,就在月嫂工作期限还剩余3天情况下,雇主突然以她孩子生病为由,提出对月嫂不满意,要求更换,要求我爱人公司承担责任。我爱人以她当时不签订合同,不能监管好月嫂为由,予以拒绝。于是雇主进行电话骚扰、语言侮辱和威胁进行劳动仲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爱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吗?我爱人怎么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