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律师,我有一个小诉讼案子。我是原告,开庭时被告没来,以缺席判决…。
判决后被告跟法院说不欠我钱了,但是又没提供支付证明。拖了半年后我申请执行,执行后被告申请再审,余是法院找双方谈话。
被告所说已支付多少金额,我方无法查到,因为说的金额不对是第一,再呢是以前用支付宝支付,当时的支付宝无法显示是谁支付,三呢被告未告知。而且被告到现在尚未付清余款。
现法院认为我有虚假诉讼,要处罚。法院认为我银行卡绑定手机,有信息通知,我说;一手机不是我在用,二银行方说当时的技术支付宝支付无法显示对方是谁,而且这次已付款,还是法院去查到的。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有依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