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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因修铁路,我购买的太本林场30年不变的耕地被占用。县政府规定占耕地每亩补偿14050元,因10年前与林场签订合同中注明林场建设需要,应终止合同,按余年退还购地款外,具体双方届时协商。所以,林场以此合同为由,每亩仅补偿不足4000元。请问,这样的补偿合理吗?我该怎样维权?

经济相关
2017-08-04 16: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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