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谢谢你的解答.
如果法院故意刁难怎么办?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自治州如果由州级的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能转交到市级的检察院再转到市级的法院吗?
还有个案例:
一国企在改制前政府拨建房款400万,但是在改制的时候由于房屋没建起来就未被纳入评估,改制完成后房屋建成,企业就用这些房屋向银行贷款330万,(企业注册时法人除了自己仅有的二十万,加上向银行做的股直押的方式贷款的十万,其余剩下的是向私人借款330万入股,在注册成功后15天再向公司借330万还给私人,借贷关系因此变成与企业之间),关键的是财务没有做帐,四个月后企业召开董事会议通过"企业所有股东都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向企业借款或由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于是很多股东分别向企业借款,数额在2__30万.同时,这个企业再次以公司的名誉和公司的财产做抵押,再次向银行贷款330万用于偿还之前与银行的那笔贷款,这次财务做帐了,与此同时法人也向企业补写了330万的借条,但是日期落在了第一次向企业借330万的时候,并且制作了份日期也和借条日期相同的董事会决议,但是董事会已同意通过,并且在决议上都做了签字.但是在与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里面,向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10多万一直由企业承担.
请问事件中借款330万后是否犯了挪用资金罪和利用职务侵占利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