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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7日,原告于被告签订了农合借字第20110056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9000元,借款利率千分之9.84,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17至2012年10月13,此比借款由我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问今天法院找到我给我送来传票,问您一下四年多了,银行也没找我,法院也没找我,我这担保责任还成立莫?谢谢了!!

债权债务
2017-08-03 13:44: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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