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租户,从物业那里租的一楼作为放书包的仓库,因为二楼下水管道堵了,物业找人通,结果把一楼的下水管道捣碎,仓库进了水,连续三天被淹,书包被淹,还有一些衣物,被子 包括床垫,床!都被淹了下水道的水!损失近万元。由于物业经营不善,期间快一年的时间换了几任经理!找现任经理解决这个事情,该赔偿我的损失他赔,我欠的房租我交,物业现在就是一个态度,我租房子进水的时候他们不知道,也不承认!现在让我补交近一年的房租,昨天把我仓库的电也停了。我想知道,虽然换了经理,但是物业公司还是在的,我这个损失怎么讨回?谢谢提供帮助!

房产纠纷
2017-07-26 12:23: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1)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人、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等。
      (3)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取得一定的酬金或利润,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可能在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方面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可能拒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只要通过法定的多数投票权数,所有业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责任。
  • 按照程序规定是收到上诉状之后将答辩状递交法院,但是对于被上诉人来说,答辩状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当庭提交,当庭答辩
  •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该条款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物业公司需要征求业主的意见,不能擅自出租物业会所和用房,应为无效条款。
      如果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没有处罚权,这一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财产的侵犯,应为无效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