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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丢失了,销户销不了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7-07-26 22:25: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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