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法人,从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曾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万元,涉及税额二十余万元;开票方被查后对方税务稽查及公安到我处核实取证,我积极配合。而后相关情况被相应移交上海公安,税务;另有70万增票(税额10万左右)尚未查出,我也主动认错(为同一法人名下其他公司抬头开出);目前相关增值税款已通过进项税转出提前补缴。所有与之对应材料已提交上海税务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税务局还在处理流程中,估计得等税务正式的罚款通知书出来才能处理。公安经侦也在处理流程中。税务局那边让我催公安这边加快速度处理,意思大概是公安流程先走完,税务就不再罚款,否则税务和法院都会罚款。
所有的过程我都是积极配合的,也是初犯;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通常会如何量刑?怎样能将刑罚降至最低限度?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