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的决策权、话语权是否按出资比例多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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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伙分为有限合伙与一般合伙。
一般合伙人对所有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限于负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权于执行人。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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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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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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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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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各合伙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约定按出资比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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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