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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合肥一个某某广场旁的工地做工,老板拖欠工资,我如何才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债权债务
2017-07-24 16:41: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一、没签合同――赔偿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由此,案例中李先生虽然并未跟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并不影响他向公司要求赔偿。
      二、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案例中李先生不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经相关部门责令还逾期不付的,还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三、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即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参见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以,案例中公司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还规定不能辞职,或者辞职拖延发工资的行为显然不合理,李先生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完全有理由要求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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