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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食堂做饭干了一年三个月(合同一年,到期未续),单位搬迁新址重建厨房,我询问还是否能再干,告诉我建好再说,8个月后厨房建好并没有通知我而另找他人开伙,我除了经济补偿金外可以要求等待8个月的工资补偿吗?有哪条法律条款支持吗?

合同纠纷
2017-07-24 23:04: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可以与老板先协商,如果他不同意你继续留下来或者也不给经济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愿意留下,就继续干,如果不愿意,可要求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上面有写,不是按照8个月的工资算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向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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