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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6.29日在路上正常走路,被逆行的快递员驾驶送快递的三轮车撞倒,致本人脸部有约6厘米的划伤,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当天花去医疗费3500元。第二天,与快递员在交警队达到和解,对方赔偿我3500医药费和1000元赔偿,共计4500元,对他还打了4500元的欠条。之后,交警队返还了扣压的三轮车和他的身份证。现在到了还款日期,对方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现想去法院起诉。 有以下问题,希望得到解答: 1.如果起诉,可不可以在之前和他签的和解协议上增加索赔金额? 2.可否将他所在的快递公司一起起诉? 3.之后又花费了500元医药费,这个500元可不可以索赔? 4.左脸6厘米划伤,导致本人脸上留下终生疤痕。这个是否达到伤残标准? 5.我只有快递员的电话,姓名,身份证号和身份证上的地址,只知道所在快递公司的名字(合肥经开区的某某快递),我不知道具体的负责人,这样可以起诉嘛?

交通事故
2017-08-04 08: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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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