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的第8条内的第二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起3日内的20年之内开始。我不知道“应当在继承开始3日起的20年之内行始”这里指的是长辈去世时间后算起,还是指的是多年后才知道被侵权的时间算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里指是长辈去世后的时间开始算,还是指;才知道被侵权时日算起?而且,我听说有地方法院法官不采纳和执行这一条,是不是这一条就没用了呢?如果,当事者有一方拿着这一条,来为自己辩护,又怎么办?请指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