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99年9月预收房款1万,开收据一张。2001年11月办理领房手续,声称原收据丢失,我公司根据帐面记录,承认其预交款,让其补交4万,我公司开具5万发票。我公司出纳在结算单上注 实收4万,该客户持该单据及发票到我公司开发部办理了领房手续。2004年5月18日,该客户突然持那张10000元的收据来我公司,说我公司当时多收了1万元。即收了他5万元。 我公司除自己的帐面记录外,无对方留下的证据。我们从哪里找突破口呀?

经济相关
2004-05-20 05:00: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我解答时,我已经考虑,《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要看原告的主张来确定!
  • 1、多交房款于情理不符;2、只有提供当时的帐簿和当时的出纳证明;3、你公司当时出纳应该在他的5万元发票上注明实收四万;4、对于你这个案件现在没有好的突破口。
  • 建议通过时效(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房款这两点确定诉讼思路,
  • 超过诉讼时效。
  • 你好,只有提供当时的帐簿和当时的出纳证明。建议通过时效(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房款这两点确定诉讼思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