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5年5月2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丙方是甲的担保人(应该是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中是这样约定的:甲方于2015年8月1日以前付清货款,否则按照总欠款的月利率2%的利息支付给乙方,,在2015年8月1日到2016年9月1日甲方分10次付清了全部货款,最后一笔付款是2016年9月1日,,,,,,,乙方于2017年1月9日立案起诉了甲方和和甲方的担保人丙方,要求2人支付逾期利息,,,,请问甲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过了吗?、、、、、是否适用于下面这句话? 由于主债务本息实际将于何时还清不确定,相应的保证期间也无法确定,所以你们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要到债权人起诉或者仲裁或者书面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的那一日,就是起算日。而保证期限为两年。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