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在深圳拆除重建收购了工业厂房,并收购厂房后面我的绿本房产,发展商隐瞒了有工业配套宿舍,做出补偿方案是现金补偿和写字楼置换,跟我们说没有回迁,于是我签了现金补偿协议,2年后即去年9月才知道发展商在与后面的拆迁户签约1:1.3的回迁置换,现有证据是补偿方案、发展商回复书面意见说当时宿舍面积小没方案(事实上发展商隐瞒没说)目前房产还在我名下,发展商还未确认单一实施主体没注销房产,已办理委托发展商公证注销房产,房产证在发展商手上。经过讨说法,现发展商同意按1:1回迁且在入伙前没有安置搬家费用,并按10%利息退回已领的现金补偿款,我认为不合理,请问能否诉讼将协议安置方式改为回迁房或其他方式在法院争取与后签约的人同等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