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剩余欠价款2055599.35元。
2、 判令被告按工程总决算标的3304471.35的5%罚款赔付违约金165223.60元。
3、 判令被告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间2055599.35元工程垫款的银行贷款6厘利息(免复息)计算129502.76元。
4、 判令被告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所欠工程余款2055599.35+贷款利息129502.76元,共计2185102.11元按法律支持的贷款(不另计算复息)月2分利息3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1981066.02元。
5、 判令被告从2017年6月30日至完全还清全部欠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另加复息计算索赔损失。
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