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不仅是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许可,同时也对其驾驶行为进行了限制,即驾驶人仅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对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视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故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在性质上认定为无证驾驶具有合理性。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相关案例: 2008年5月13日13时许,习先生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朝阳区红庙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拦住。经检查,民警发现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为A2,而其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与该车型不符。经询问,民警告知因其存在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处罚,并当场告知了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交通队以违反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一)项和第2款为由,对习先生处以罚款800元、拘留8日的处罚,并对其违法行为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