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请问律师: 1 关于合伙企业,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固定资产 没有建立会计账簿,没有所谓合伙人(三个人)的共同出资,只有向债权人的借款作为企业启动的流动资金,在法律上能否认定为合伙企业? 2如果三人当中有两人口头证明是合伙,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3在上述情况里,借款是三人中的一人的妻子拿的钱,当债权人要债务人还借款时,债务人却以所谓的合伙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事情追究债权人丈夫的责任作为理由不还钱,在法律上这些理由和还借款有关系么? 4 如果通过法院来要这笔借款,债务人说下岗没有钱还,可不可以在他的媳妇工资里扣?因为在所谓合伙期间的工程款由债务人结算后已经让债务人独吞了。 烦请律师给我解答! 谢谢!

其它综合
2006-05-16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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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