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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03年11月登记结婚,因个性不和、感情不好又一直两地分居,我于2005年9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今年4月,我再次起诉,男方提出要我归还婚前给付的礼金3万和婚后给我的1万块。我是不是要退钱给他?如果要退的话,一般是退多少?我们登记结婚后,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相聚的时间不多,法庭会认定我们是共同生活了吗?他给我的1万块我是用来租房子和买基本的居住用品、电器,都有协议或发票。但是因为我没有提出任何财产问题,更不知道他会提出要我归还等等,所以我起诉的时候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现在又过了举证的期限,我提出的这些证据(生活开支证明),法庭会采用吗?如果不能采用,是不是对我很不利啊?请律师帮帮忙,尽快回复我,感激不尽。

婚姻家庭
2006-05-13 1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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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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