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诉讼财产保全胜诉后去申请执行却被告知分配方案已形成,剥夺了本人参与分配的合法权力,我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要求参与保全财产的分配,被驳回,(理由根据省高规定拍卖变卖财产成交日前一日我没取得执行依据)申请中院复议也被驳回,理由同上,我向省高院刁局长反映,他叫我把材料送去,看了后替我去立案,案件审查后高院认为中院援引上述条款明显错误,但还是认为申请执行在分配方案之后,驳回,但根据省高院执行中规定,最高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我都应参与分配,为何不按法律办事?希望得到大律师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