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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儿子职业病工伤签定八级,通过一审法院支持工伤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抚慰金,二审判只是精神抚慰金进行了变更:本案属劳动纠纷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患者除享受工伤待遇外可主张其他民事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支付。 请问:1、因签定标准问题,职业病中毒工伤伤残等级能否适用人身损害残疾金的赔偿? 2、精神抚慰金能否按人身损害案再次主张赔偿、其金额是否可高于一审诉求的金额? 谢谢律师们给予指点!!!

损害赔偿
2017-07-06 23: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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