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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托业委会选聘物业,还需要征得一半以上业主同意,方可生效吗

房产纠纷
2017-07-05 15:38: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仅是业主的法定权利,而且法律规定必须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该建筑归其个人享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不是公共财产的那部分。专有部分的面积是指业主得以独立享有和支配的建筑物的面积,简单来说就是业主购买的、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面积,该面积越大就拥有更多的表决权。因此选聘要生效需要人数和面积同时过半才能生效。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无权选聘物业公司,必须在业主大会的主持下业主超过一半,且专用部分面积超过一半业主同意,业委会才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
  •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无权选聘物业公司,必须在业主大会的主持下业主超过一半,且专用部分面积超过一半业主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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