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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和我祖母户口所在地的承租房在2000年拆迁后,祖母去世后,由我和丈夫出资将拆迁后居住权房购买为产权房。祖母有我父亲和姑妈子女两人,姑母不是同住人,户口也不在此地。我户口是按照老人身边无子女签到上海,姑妈当年在回沪同意书上了签字同意的。现在我姑妈要求分得该产权房的1/4产权,或1/4居住权。请问她对该房产是否有主张,我愿意给予一定现金补偿,按照当时拆迁所分配面积居住权市值的1/4折算现金,是否合理?他们要求按照2006年的价值折算是否合理? 请帮助.

婚姻家庭
2006-05-12 15: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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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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