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和我祖母户口所在地的承租房在2000年拆迁后,祖母去世后,由我和丈夫出资将拆迁后居住权房购买为产权房。祖母有我父亲和姑妈子女两人,姑母不是同住人,户口也不在此地。我户口是按照老人身边无子女签到上海,姑妈当年在回沪同意书上了签字同意的。现在我姑妈要求分得该产权房的1/4产权,或1/4居住权。请问她对该房产是否有主张,我愿意给予一定现金补偿,按照当时拆迁所分配面积居住权市值的1/4折算现金,是否合理?他们要求按照2006年的价值折算是否合理?
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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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道理的,这是你姑妈应当继承的你祖母在这个补偿房上应有的份额,现金补偿应当以你们购得产权时的市值计算而不应当依现在的市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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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妈要求主张产权很难得到支持,从亲情角度出发给予适当补偿是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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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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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