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今年十五岁扣一个男孩谈恋爱,男孩十七岁,男孩以分手为威胁我女儿耍发生关系,然后小孩同意了,请问这个算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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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你说的情况,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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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四周岁的无论自愿与否都构成强奸罪,已满十四周岁的关键看是否自愿,要结合具体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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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如果孩子不满14周岁,女生自愿也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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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威胁在常理上来说是不成立以威胁手段发生性关系的,您可以先去报警,让警方来根据具体的情节判定是否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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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体是否认定为强奸,可先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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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描述看需要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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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