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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11月30日与王xx、张xx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三人共同投资组建xx商贸公司,各占三分之一股份。我由于还有其它业务,暂没有精力打理公司业务,故以我持有的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委托王xx占公司股权51%的股份、张xx占公司股权49%的股份注册成立xx商贸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王xx为公司执行董事,成为实际控制人。在其履行公司执行董事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大肆侵占股东权益。(1)2014年6月21日张xx提出退出公司,2014年11月4日,王以公司名下58亩土地为对价将张xx持有的公司三分之一股份转移到自己名下;(2)当日以欺骗的形式将张xx代持的我的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转移到其本人和其妻子名下;(3)2017年3月29日,其利用董事长职务之便,私自用公司资金50多万元为其个人购买汽车支付首付款。请问王xx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吗?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17-06-28 21: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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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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