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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拍卖 我们已经判决离婚,我是被告本人,法院把房子给我,要我把房子的一半价值补偿给对方,但我现金不够抵扣房产,也只有这一套房子,法院还限制我5日内把钱付清给原告,如5日内不能缴清给原告,我要有按千分之几的缴纳利息再赔偿给原告,所?财产被冻结,是否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产拍卖? 如果我要提出上诉,请问可以上诉什么请求?请各位律师帮帮忙解答!

民事相关
2018-02-02 03:02: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一方不履行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使竞购二审法院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就是在一审判决书上盖章的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从事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期计算;法律文书为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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