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5年3月就职,工资发放到2015年10月,以后一直拖欠,直到2017年1月3日公司对我们5人下发放假通知,(另4人情况类似),没有任何补偿,我于2017年3月1日到东港区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承认拖欠工资,4月20日劳动仲裁裁定发放工资等接近40000元。公司不服从裁定,于2017年5月8日在东港区法院起诉,并于6月9日开庭,开庭时也承认拖欠工资,同意调解。目前正在等待公司的态度
咨询问题:
1.公司在拖延时间,2.怎么办理离职报告,没有就没法就业?3.劳动保险已经10个月没缴纳了,怎么能续上?4。这种情况有没有别的办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