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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经过合法招投标后,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暂时停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迟工期,除按照A文件规定外,对停工损失不予补偿”。后发包人要求停工,停工时间达2个月,施工方损失300万(证据是发包人相关监理、设计单位、项目部、以及过审单位签字的、写有“同意送审”的书面文书),但不属于A文件的补偿对象;停工原因发包人声称是政府变更建筑物用途,施工人予以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双方约定竣工结算以B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但至今没有审计,施工人称早报了审计材料,但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认为自己不应该支付该损失;施工人持相反意见。请依据以上事实,分别从双方(不得仅仅从支持一方角度展开)各自角度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并进行论证。要求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进行必要的阐释,需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

建筑工程
2017-06-19 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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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