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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时所需的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文号从哪里找

刑事案件
2018-10-15 18:40: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因公司决定继续存续而申请撤销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撤销公司清算组备案事项申请书;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3、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继续存续、解散清算组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公司决定存续的公告(仅限于公司前期已于报纸上公告了注销的情形);5、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其股权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仅限于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程序的情形)。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审查中建议把握:1、公司股东会决议必须明确包含以下内容:(1)应写明公司不再执行前次关于公司注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中止清算,继续存续;(2)解散公司清算组;(3)对公司是否已进行注销公告及进入清算财产分配程序的说明。2、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程序的,应关注审计报告反映的公司资产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资本条件。如不符合,应不予撤销备案登记。3、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程序,审计报告反映的公司资产情况、股东及其股权比例已发生变化的,登记部门应要求公司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馀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