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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上海总部(不定时工作制,17:30下班)和苏州工厂(正常8小时工作制,17:00下班),工厂同事和总部同事(双方职位都在一定级别以上)为同一业务同时加班至深夜一点,结果加班时间补休的规定却大不一样,总部的可以从18:30计算加班时间,但工厂只能从22:00开始计算加班换休时间,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工厂的人员可以争取和总部员工一样的权益吗?

合同纠纷
2017-06-14 14: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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