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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私人企业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于2013年5月完工,完工后该企业已无支付能力,支付所欠我的工程款,经当地法院判决生效日为2016年2月,同时辶前我也经法院作了诉前保存该企业的房屋。同时我又进行了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10月出具了该房屋的执行要求于2016年12月前退出该房屋的使用,或使用人到法院提交书面情况。、、、、、2017年5月份又出现了第三方将该房屋租与别人使用经营,经了解此第三方人手中有当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的时间为2015年11月份,大致是这么个情况,该房屋企业欠第三方的钱,于是他们双方经当地法院调解将此房屋的使用权20年归第三方使用作为欠款的抵扣,(注明一个问题是当时该企业己情况困难还未全部完工和装修),请问这样能行吗?合适吗?对以后的拍卖,处理等能行吗

建筑工程
2017-06-12 19:11: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